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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申报指南
发表于2019-08-23 14:37 浏览:
文章导读:根据《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
     根据《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2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的规定,我省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国务院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 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八)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企业认定的工作流程: 
(一) 材料申报 
1、材料预审 企业可提交电子材料进行预审,也可直接进行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包括申报表的数据库文件、附件表格电子版以及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预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如果申报材料齐全,通知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齐全,通知企业按要求修改; 
2、正式递交 企业将书面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可快递材料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材料审核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三)结果报送、结果公示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国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
(四)结果通知
1、软件企业可在“双软认定业务网站”上软件企业公告栏目查询认定结果,并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领取证书;
2、对于不通过的企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将软件企业认定不合格意见书送达企业。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三、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1证书或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重新认定企业提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电子版一份(包括认定申请书及附件表格电子版,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须根据软件企业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胶装成册,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软件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内容; 
(二) 企业社保购买人员比例至少占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三)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1、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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